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科技成果
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海大产〔2016〕279号
校内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管理,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运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版)、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经研究,现将《上海海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海事大学
2016年9月30日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职务科技成果对上海海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支撑作用,加强学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管理,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运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版)、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等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以学校作为主管单位的学院、研究院和直属单位。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任教师、劳务派遣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师生员工。
第六条 学校允许在校学生进行自主创新创业活动,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有利条件。
第七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由技术转移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技术转移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与基金设立、管理、资金使用等有关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建立主管校领导负责的科技成果转化协调工作机制,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高决策层,主管部门是学校产业管理办公室(上海海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施部门是学校技术转移管理办公室(上海海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
第九条 科技处负责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备案等与科技成果形成有关的事务,并协助技术转移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十条 技术转移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就学校拥有的科技成果开展知识产权处置工作,含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
第十一条 上海海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关合同效力的审核、纠纷解决、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
第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章 职务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相关署名权,其对科技成果的财产权益由学校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本管理办法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师生员工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采取技术转让或其他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强化以技术许可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有条件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化。
第十七条 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交易方式,其定价形式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一)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即学校用职务科技成果,以一定的价格一次性地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即学校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依法设立公司或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或参股他人已有公司的行为。
(三)科技成果授权许可。即学校用职务科技成果,与他人签订合同将相关权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第四章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上海海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作为持股通道,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公司的企业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一条上海海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有权委派董事和监事进入作价入股成立的项目公司,所派董事和监事应勤勉、忠实、诚信,维护学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上海海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股权奖励方案及相关资料,由上海海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提交校务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校内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用于科研团队和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激励支出部分,不受学校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以转让或许可的方式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获得的奖励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70%。学校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可以奖酬金方式支付,发放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获得的股权收益,学校从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
奖酬金的具体计算方法按有关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受奖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协商约定奖励分配方案,以书面形式报技术转移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依据本管理办法所获得的各种收益,应按照税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缴纳税收和相关费用。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需向学校技术转移管理办公室申请,符合要求,报请学校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凡向项目公司选派或增派技术人员,应由该公司向技术转移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协调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由技术转移管理办公室委派。
第三十条 经学校允许,学校的职务发明人或团队核心人员允许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的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担任职能部门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如3年科技成果孵化未完成,允许回到学校原部门相应岗位工作;通过3年孵化成功,如需要可以再延续2年,其政策与前3年不变。满5年必须做出决定,回到学校或者留在创办的企业工作,在企业工作的人员,不再保留原有的身份、职称,不再享受事业编制人员相关待遇。
学校的科研人员以离岗创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要遵守与学校的约定,保守学校的技术秘密,尊重学校的知识产权;使用学校或他人知识产权的,要与学校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第三十一条 在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回学校办理退休。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工作纳入正常考核范围,并作为科技人员考核、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应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监督。
第七章 科技成果保护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识产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约定配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义务,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以其他方式转化学校的科技成果,损害学校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由校办法务室处理,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配合纠纷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因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或者奖酬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上海海大资产经营公司法务部请求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海事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沪海大产[2015]9号)文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学校技术转移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