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 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沪府办〔20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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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

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

沪府办〔2015〕8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出若干配套政策如下:

一、加大聚焦投入力度,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顶尖水平,聚焦重点,增加投入,集中财力办大事,优先保障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若干重大创新功能型平台建设,以及本市重大战略项目实施和重大基础工程布局,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为在基础科技领域做出重大创新、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提供财力支撑。

(二)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市级财政科技创新投入宏观决策和部门协调机制,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逐步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建立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加强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政府科技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全市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有效共享,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优化整合财政科技计划(专项)。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目标、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定位和科技创新客观规律,整体规划和重构本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布局,形成基础前沿类科技计划、科技创新支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创业人才专项、创新环境建设专项、面向重大战略任务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专项)体系。按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目标布局,梳理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对其中定位不清、交叉重复、实施效果不好的,通过撤、并、转等方式,逐步进行调整和整合。

二、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

(四)强化稳定性和持续性支持。对基础前沿类研究,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结合深化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加大稳定性、持续性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原创性自由探索,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合作。对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探索实施符合创新规律、以结果为导向、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科研投入管理方式,通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明确建设任务和考核目标,给予稳定支持和经费使用自主权。

(五)探索引导性支持方式。对市场需求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发挥好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和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促进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调整完善,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六)完善竞争性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落实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权下放,提高科研项目人员经费比例,允许科研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调剂使用。改进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在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三、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发挥财政政策引导效应

(七)落实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积极贯彻国家有关要求,健全鼓励企业主体创新投入和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税收制度安排,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落实国家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投资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实施国家调整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允许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照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办法,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健全创新产品和服务优先采购政策。实施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首购、订购政策,促进创新产品规模化应用。制定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对目录内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可以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对政府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和技术等,可以采取战略合作形式,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对取得专利技术的创新产品,可以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探索建立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于研制和使用首台(套)高端智能装备,实施政府激励和示范应用政策。

(九)加大对天使投资的政府支持力度。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强化对创新成果在种子期、初创期的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对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政府建立对天使投资的风险补偿机制,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分档给予60%以内的风险补偿。

(十)设立大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设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组建大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政策性主导、专业化运作、基金式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完善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和股权投资等形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十一)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市、区县两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积极支持创建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强化众创空间服务能力。鼓励各区县对众创空间建设中发生的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贷款利息等,给予一定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科技中介、会计、法律等服务,切实降低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创业成本;利用“科技创新券”,对创新创业团队、企业使用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给予补贴,为创业者提供开放创新环境。利用市场化机制,支持创业项目、初创项目。实施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创业贷款担保贴息等政策措施。

四、切实推进简政放权,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二)放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进一步放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对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由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鼓励部属高等院校、中央在沪科研院所参照执行。

(十三)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团队进行激励,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70%,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十四)探索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定价机制。逐步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定价机制,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十五)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失败”免责政策。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宽松氛围,全面激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活力。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取对外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仍发生投资亏损,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单位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消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

(十六)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政府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张江产业研究院、高等院校技术市场等专业机构的服务与技术支撑作用;引入市场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研发机构积极参与,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再研究、再开发和系统集成等服务。

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一项系统工程,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真抓实干,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若干配套政策的具体操作细则,及时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问题,确保本若干配套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本若干配套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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