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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职务科技成果对上海海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支撑作用,加强学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管理,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运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53号公告)、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沪财教〔2015〕8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等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的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以学校作为主管单位的学院、研究院和直属单位。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任教师、劳务派遣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师生员工。
第六条 学校允许在校学生进行自主创新创业活动,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有利条件。
第七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管理。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制定与基金设立、管理、资金使用等有关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及重大事项决议,主管部门是产业处(上海海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施部门是技术转移中心(上海海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
第九条 科技处负责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备案等与科技成果形成有关的事务,并协助技术转移中心及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十条 技术转移中心取得学校的授权,负责处置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转化方式含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
第十一条 上海海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关合同效力的审核、纠纷解决、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
第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章 职务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相关署名权,其对科技成果的财产权益由学校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本管理办法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师生员工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采取技术转让或其他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强化以技术许可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有条件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化。
第十七条 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交易方式,其定价形式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科技成果转让过程中存在关联交易情况的,应当在科技成果由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以上定价形式确定成交价格。
关联交易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向如下人员或企业转让的情形:完成人及团队成员;完成人的近亲属;完成人已创办、参办或参股的企业;完成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完成人担任董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一)科技成果转让。即学校用职务科技成果,以一定的价格一次性地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二)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即学校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依法设立公司或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或参股他人已有公司的行为。
(三)科技成果产权许可。即学校用职务科技成果,与他人签订合同将相关权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技术转移中心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部门,可以针对专利类科技成果,通过与市场、资本的对接,开展专利托管、组建专利池等商业化运营。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如下:
(1)职务发明人(团队)提交《上海海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2)技术转移中心对提交的科技成果转化申请予以受理审核;
(3)校园网上对拟转化科技成果名称、完成人等公示15天;
(4)技术转移中心委托评估公司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
(5)邀请专家针对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项目进行商业可行性论证;
(6)技术转移公司参与职务发明人(团队)和受让方企业三方谈判洽谈;
(7)通过协议定价、挂牌、拍卖等任一方式确定科技成果最终定价;
(8)科技成果转化需完成从二级学院初审、技术转移中心审核、上海海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最终审批;
(9)科技成果处置结果在校园网公示,内容包括拟转化处置的科技成果名称、职务发明人(团队)、交易价格、异议处理程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10)公示无异议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相关协议,科研团队签署内部分配确认表;
(11)技术转移公司具体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案以及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转化方式,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方案报校务会决议。对于专利转让或许可方式,一次性成交金额≤10万,由技术转移中心决议;10万<一次性成交金额≤50万,由上海海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50万,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决议。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用于科研团队和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激励支出部分,不受学校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四条 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校从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70%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10%作为学院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10%作为技术转移中心运行经费,10%作为学校收益。
第二十五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具体奖励方案由技术转移公司董事会提议,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奖励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文),现金奖励是学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现金。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的文件要求,对科技人员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
第六章 专利成果放弃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科技处对于学校取得权利证书的科技成果,应当在取得证书后将相关信息汇总递交技术转移中心进行商业化价值评估。
第三十条 商业化价值评估是指通过专利、技术、商业等维度对科技成果所开展的是否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专业化评估。
第三十一条 对于即将失效的知识产权类科技成果,科技处在收到国家相关机关的缴费通知或终止通知后,应当在当月以书面或办公自动化邮件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技术转移中心。
第三十二条 技术转移中心对学校不再维护的有效专利进行评估,决定继续维持的,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支付维护费;决定不再维护的,告知成果完成人自行筹集经费维持;完成人明确表示不再维护或通知三十日内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完成人放弃”。
对完成人放弃的科技成果,由技术转移中心代表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知识产权运营协议,授权技术转移中心以学校名义统一处置。
第七章 相关政策
第三十三条 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人事政策,建立针对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学院和教师科研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指标。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后,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到企业及其他组织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依法取得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允许教学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从事与其学术领域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所办企业不得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离岗创业人员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离岗创业期间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学校,保留期限不超过三年,学校明确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如需中止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八章 科技成果保护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识产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约定配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义务,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以其他方式转化学校的科技成果,损害学校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奖酬争议等由当事人协助校办法务室协调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的项目公司,学校技术转移公司每年年终要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对经营不善的公司要以书面的方式给出整改要求和整改建议,连续三年未通过评估的公司,为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可以要求进行重组或解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海事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沪海大产[2016]279号)文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学校技术转移中心。
上海海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实施细则
(试 行)
为了进一步细化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明晰分工协作职责,确保勤勉尽责,依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上海海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配套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科技成果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的转化行为。以自行实施、合作实施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具体工作流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另行制定。
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成果完成人或经学校筛选过的科技成果对应完成人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技术转移中心递交转化申请。转化申请材料《上海海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及成果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成果披露公示环节。针对科技成果提交审核阶段,需要将科技成果的简要介绍以及转化意愿和方式通过学校网站以及第三方技术转移平台对外进行披露15天。
三、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对于每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技术转移中心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化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四、可行性论证(适用于作价投资项目)。技术转移中心邀请专家对拟转化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席论证会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主要包含相关学科专家、技术转移专家、风险投资专家等。
五、三方共同转化商务洽谈。技术转移公司参与职务发明人(团队)和受让方企业三方商务洽谈,形成三方合作会议备忘录,确定成果转化方式,商议拟定相关协议。
六、科技成果定价机制。
- 如果采用协议定价的方式确定转让价格,技术转移中心、成果完成人共同与合作方洽谈,初步确定成果转化价格,形成书面洽谈会议记录(成果完成人、技术转移中心、合作方签字)。
- 技术转移中心会同科研成果团队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转化价格。转化价格应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给予的评估价。
-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转化价格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A. 作价投资:每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作价一般不低于10万元/项(低于10万元/项的,应采取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作价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公司总股本的20%。
B. 转让或许可:对于专利转让或许可方式,一次性成交金额≤10万,由技术转移中心决议;10万<一次性成交金额≤50万,由上海海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50万,由校长办公会决议。所有决议应进行公示。
七、成果转化审核审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需经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学院初审、技术转移中心审核、由海大技转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会终审四个审核审批环节。
八、成果交易及奖励公示。将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文件,包含学校形成该科技成果具体转化方式、该项成果的交易价格以及对该科技成果完成团队的奖励方案;通过学校官方网站进行15天的公示,并要有处理异议的程序。
九、内部分配与合同签署。科研成果团队根据内部协商原则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并在分配表上签字。同时对洽谈的合作意向协议书完成双方的签署。分配表和协议书都应提交给技术转移中心存档备份。
十、成果转化方案实施。
A. 作价投资:技术转移中心会同海大技转公司启动组建企业相关工作程序,按照学校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
B. 转让或许可:由技术转移中心代表学校与受让方协商、签署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同。若合作内容涉及进一步试验、开发的,应与受让方另行签订合同,并按学校横向课题管理。
十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实施。
A. 作价投资:技术转移中心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对该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实施奖励的决议文件,以股权形式实施奖励。学校所占公司股权由上海海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代为持有,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B. 转让或许可:技术转移中心会同财务部门,核算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再根据奖励分配方案实施奖励。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学校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十二、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海事大学职务发明创造披露与高价值专利培育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职务科技成果对上海海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新能力提升的支撑作用,加强学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管理,有效避免学校高价值发明流失,进一步提高发明的质量和商业价值,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聘用人员及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培训生、进修生等)(即“技术发明人”)进行的所有职务发明创造披露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技术发明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或其所属单位的物质和技术等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发明创造披露,是指技术发明人预判某项职务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极有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之前,详细地向学校披露该职务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的相关信息。
披露信息应当包含技术信息,主要发明人、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和论文等出版等情况。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披露包含但不限于横向科技项目和纵向科技项目中所涉及的各类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完成人认为某项发明技术有商业化的可能性,应向学校技术转移中心披露该项技术并登记。
第六条 具体职务发明创造披露流程如下:
(1)披露申请。技术发明人预判某项职务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极有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时,应该在公开发表相关论文、会议演讲等前,在线填写相关表格,尽可能详细地向科技处披露发明或科研成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方案。
(2)披露申请受理。披露申请递交后,技术转移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并编号记录和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评估、专利申请等后续相关工作。
(3)职务发明创造初始评估。根据成果披露表和成果完成人的沟通,将对发明技术进行初步评估。评估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发明技术的创造性、知识产权归属、保护方式、产业化预期、潜在用途和市场风险、专利申请和布局等。
(4)披露筛选。应考虑技术发明人申请职务发明创造披露的内容获得专利授权或许可的可能性,对申请披露的职务发明创造进行筛选,以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
(5)一般专利申请。职务发明创造经披露进入专利申请阶段后,技术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相互配合,进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或专利维权工作。
第七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管理:
(1)重视培育高价值专利,通过披露技术的初期评估,预判到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技术进行重点培育。
(2)为优质成果提供知识产权布局方案。针对现有成果的专利保护情况进行分析,做好专利检索和情报分析,规划成果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布局高价值专利。
(3)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检索全球范围内的专利信息和科技文献,提高专利文献披露度,理解发明技术内容的实质,明确技术创新点,优化权利要求配置,确定合理权利要求范围,围绕同一技术方案,从不同角度对产品和工艺申请专利,形成能够全面系统保护科研成果的高价值专利。
(4)加强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沟通。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对审查意见及引用的对比文件进行分析,与研发人员深入交流,提出申请文件修改建议,撰写意见陈述书。积极利用专利审查绿色通道加强与审查员的沟通交流,配合专利审查,积极争取最大权益,保障专利保护范围合理稳定。
第八条构建学校成果专利技术前瞻性布局。围绕学科性成果发展部署专利链,依据专利分析绘制专利图,寻求产业发展技术空白点,确立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策略和路径,部署防御性、限制性等专利申请,通过组建专利池、专利组合等方法培育高价值专利,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九条 学校发明创造披露及高价值专利培育的经费来源是:上海市教委、科委对高校技术转移转化建设经费项目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部分。
第十条 学校技术转移中心相关人员应当全程对披露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