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政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型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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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型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经〔2019〕1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世界级前沿产业集群,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融合能力,规范和加强辖区科技创新型平台(以下简称“科创型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型平台是临港新片区服务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提升全球创新策源能力的重要载体,是面向产业创新需求、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协同的新型研发与转化组织。其主要功能包括:支撑产业链创新,形成对产业链各环节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过程的技术服务供给;支撑重大产品研发,提供共享设备,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攻关及应用;支撑创新创业,以资源汇集和专业化科技服务为抓手,为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引导和支撑;支撑科创企业和项目孵化,以多元化形式参与培育、孵化产业链相关环节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及项目。

第三条  科创型平台的建设运行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注重引导社会各方资源参与,并采取新的科研管理体制,以专业化运作方式,在组织架构、体制机制上创新突破。

第二章  建设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承建科创型平台的单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推动前沿产业创新。对接国家、上海和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战略目标,顺应产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能够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协同,并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转化和创新链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2.具有核心服务能力。结合所在行业技术创新特点,掌握有利于研发与转化的科学装置、工程化平台、中间试验线、工艺试验线、检测评价服务、数据标准库等,形成对产业链创新、重大产品研发、创新创业的条件支撑、资源集聚和解决方案供给能力,在行业领域中具有较高地位和影响力;具备产业链相关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项目培育引进的能力。

3.拥有高水平人才队伍。拥有高水平且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团队和管理队伍,其中领军人才具有行业公认的个人成就与号召力,熟悉相关领域情况和技术发展态势,能够集聚一批国内外优秀人才和各类创新资源。

4.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明确公共科研和非营利属性,采取市场化、实体化运作模式,具备清晰的发展目标和相匹配的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合理的科研组织、资金筹集、人才发展、创新合作机制,并应逐步具备市场化能力,能够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科创型平台建设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1.推荐。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依据科创型平台建设的基本条件,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推荐平台筹建单位,指导督促平台筹建单位提交建设运营方案等材料。

2.论证。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组织开展对筹建单位和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论证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形成包含建设和运营支持方案的立项评估报告;建立会商联审机制,结合立项评估报告,提出包含项目实施任务、财政投入金额、考核目标等建设方案的综合意见。

3.立项。对经过综合论证的筹建单位和建设运营方案提交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议。对审议通过的予以立项,纳入临港新片区科创型平台建设布局。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对立项建设的科创型平台,实施合同式管理。由承建单位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签署并以合同形式约定平台建设的目标、内容、财政资金投入、评估考核指标等。科创型平台的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1.企业化实体运作机制。鼓励承建单位在组织架构、体制机制上开展创新突破,不断提升平台运作效率。

2.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投入资金的引导性作用,拓展平台多元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入,支持平台以自有资金成立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专业化运作,不断培育衍生项目及企业,实现良性互动和持续发展。

3.开放式人才管理机制。实施社会化招聘、企业化管理的用人机制,引进和培养一流领军人才,打造多元化人才队伍。探索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探索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建立有利于人才良性流动、科学考核的管理机制。

4.创新开放合作机制。引导科创型平台面向行业开放共享创新资源,提供共性支撑与专业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区内外高校院所、企业的联系,在临港新片区开展项目联合攻关、共建研发基地和创新联盟、支持孵化创业企业、打造产业集群、提供咨询服务、举办国际会议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

5.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对科创型平台开展年度考核评估,设立研发办公空间使用效率、共性技术攻关与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及运用、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科创企业和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引进、产学研合作、产教融合、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多元化资金筹措、科研设备设施共享、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等考核指标体系;相关指标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阶段性调整更新。

第七条  科创型平台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主要原则为:

1.财政资金投入的50%可用于平台自身的建设、运营和管理,50%可用于以股权等多元投资形式培育孵化与平台主导产业方向相关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项目。

2.科创型平台可以项目形式申请临港新片区与科技创新、产业促进等相关的专项资金,但同一项目仍需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不能重复享受临港新片区出台的支持政策。

3.科创型平台培育孵化的企业或项目,可以独立企业法人申请临港新片区相关支持政策和专项扶持政策。

4.对由剥离竞争性成熟技术而孵化成立的衍生企业和项目,科创型平台的持股比例应有利于保持平台的中立性。

第八条  科创型平台应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报告技术研发、目标任务推进进展、重要人事变更等信息,报送年度报告、绩效目标年度完成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投资培育企业和项目

第九条  开展科创型平台使用财政扶持资金投资培育科创企业和项目试点工作,纳入试点的科创型平台可将财政资金投入总额50%的经费,用于以股权投资等多元化形式培育孵化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导向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项目,并负责项目投资签约、跟踪管理、投资退出等工作。试点平台作为投资主体,应“一企一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备案通过后作为相关投资协议的附件。

第十条  科创型平台投资培育的企业(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与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科创型平台自身建设目标任务相符,注册地、实际运营地、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实到资金不低于70%。

2.掌握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

3.产品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市场运作模式新颖,具有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4.有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企业发展思路明确;团队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

5.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十一条  科创型平台投资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项目,其资金使用及管理包括:

1.根据相关要求和规范,经过公开申报、专家推荐、综合评审、平台决策机构合议等流程,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备案后,科创型平台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相关股权投资手续,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出拨款申请。

2.相关投资资金比例由科创型平台和其培育孵化的项目团队根据市场规则事前商议确定。单笔投资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不受上限限制。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科创型平台不得作为最大股东。

3.投资资金应“同股同权”,产生的盈利和分红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备案后可用于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以及核心骨干人员的激励。

4.投资资金可不按国资管理方式、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科创型平台投资资金退出按以下原则程序进行:

1.投资形成股权原则上应按市场化运作,“同股同权”,投资应持续稳定,3年内不得退出。如有投资协议约定并事前报港新片区管委会备案后,也可按协议约定在3年内退出,但科创型平台退出的投资股权应按照投资时原值及同期基准货款利率利息之和优先转让给项目团队。

2.投资资金退出时,对于确因市场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科创型平台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报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同意后,可按规定核销资金、资产损失。

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科创型平台可以启动退出程序:(1)被投资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协议约定的;(2)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变故,无法继续经营的;(3)被投资企业搬离临港新片区,或未将获得的投资资金用于临港新片区项目发展的;(4)其他导致投资主体退出的情况。

3.对投资资金在(1)、(2)条件下退出的,根据相关法律及投资协议约定,按原值退出;在(3)条件下退出的,按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科创型平台核准后且企业股东会确认的实际价值退出。

第五章  财政资金投入模式

第十三条  科创型平台财政投入资金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在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按特定出资事项予以管理。

第十四条  对科创型平台的财政投入资金,采取机构式资助和项目资助相结合的方式。围绕建设任务和考核目标,推行稳定资助和经费自主使用,建立符合创新规律、以质量绩效为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机制和管理模式。

财政投入资金由科创型平台的承建单位统筹用于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公益技术服务、研发办公场所装修、研发办公生产场地租赁、投资孵化科创企业和项目等方面的相关支出,具体由合同约定,但不得用于土地购置、楼堂馆所建设、超标接待、公费旅游等。委托外部发生的费用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

财政投入资金经费实行总额控制、专账核算。运行资金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经费变化超过总额20%的需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备案。项目经费使用应厉行节约,加强内部信息公开与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五条  积极探索财政投入“退坡”机制,鼓励科创型平台不断增强市场化服务、技术许可能力和投资收益能力。对于合同期内,每年度综合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平台,政府资助经费中可用于企业项目培育孵化的50%经费在合同期满后可不予收回,循环用于平台投资。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将组织对科创型平台的整体运行和建设成效进行考核评估。具体包括:

考核指标。由政府主管部门与平台承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考核周期。合同已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财政资金投入周期而定。

考核费用。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在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考核完成情况,确定科创型平台评估等级。具体包括:

1.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类。

2.对于评估等级在良好以上的平台,按合同继续给予支持。

3.对于评估等级未达到良好以上的平台,根据评估结果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议是否继续支持。

4.对于连续两年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平台,合同终止,不再支持。

第十八条  对于科创型平台论证和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经核实后,撤销支持,追回已拨经费,5年内不得申报临港新片区各项优惠政策的经费资助。相关记录按照规定上报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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