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政策】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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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海大委〔2019〕54号


校内各二级单位(部门):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上海海事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上海海事大学委员会

                                                                                                上海海事大学

   2019年9月29日


上海海事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适用上海市级财政经费资助的纵向项目(课题)的组织实施与经费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财务管理

第三条 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简化预算编制内容。

(一)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作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二)承担的上海市重大专项等重大科研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研发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开支科目不设比例限制。

第四条 明确科研项目的学校预算调整权。

(一)学校负责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外的预算调整审批权限。此外,学校负责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整审批权。

(二)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照甲类费用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照乙类费用管理。甲类、乙类之间的预算调剂,按照学校内部审批程序履行;在甲类或乙类费用的预算额度内,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第五条 进一步明确劳务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比例,完善预算使用自主权。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因科研项目(课题)需要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30%以内;对于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50%以内。

(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科研项目中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均不纳入学校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四)学校为完成科研任务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支出统计范围。

第六条 优化政府采购管理。

(一)学校简化购买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对经科技处认定的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除在政采目录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需要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在政采目录内且低于学校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的,部门按照《上海海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沪海大资〔2018〕13号)通过直接采购方式完成采购;对高于20万元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的,按照《上海海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沪海大资〔2018〕13号)通过学校采购中心挂网比选方式完成采购。

(二)需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组织论证并撰写单一来源采购理由,经公示后可采用单一来源等方式予以采购。

(三) 科研急需采购进口产品仍需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完成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及备案程序,报市教委、市财政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七条 学校结合科研任务需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差旅费、业务性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报市教委备案。

第三章  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允许研究人员中途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九条完善项目验收制度,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二为一。

第四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条 吸引海内外人才来校创新创业,加大重点领域、行业引智力度,积极引进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和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为引进人才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可聘用外籍人才担任学校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二级学院等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实施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发挥教师能动性。学校设置教学科研并重岗、科研为主岗、教学为主岗、科技成果转化岗等四类岗位。其中科技成果转化岗,主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公共政策与其他科技咨询、教育培训等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增设职称系列,助推科学研究。设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系列,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分为从事基础研究、从事应用研究和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三类人员,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价中,将成果转化及技术推广列为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提供人力保障,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专职服务人员纳入专技岗位;对其中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优秀团队,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将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专职服务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后,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学校技术转移中心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经学校同意,可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可离岗从事其自身的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获得的收入不受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学校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对正职领导给予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的,需经学校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奖励方案。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自主决定成果转化方式。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投资监管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支持政策,积极争取扩大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覆盖面,放宽股权奖励主体、流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允许学校和科研人员共有成果所有权,授予科研人员可转让的成果独占许可权。科研人员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学校通过内部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的约定,明确科技成果归属。

第十八条 加强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落实岗位数量、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

第六章  国际交流管理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学术交流类出访,相关个人的出国(境)次数、在外停留天数以及团组人数不作硬性限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将按市教委统一要求,进一步优化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流程,提高学术交流类公务出访审批及办证效率。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述项目(课题)的财务管理、过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国际交流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实施细则,如与上级部门文件细则不一致,参照上级部门管理制度及方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于2019年9月18日开始试行,解释权归科技处。



中共上海海事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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