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上海市科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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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科规〔202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前期相关试点成效和经验,现印发《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积极参与试点,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7月31日

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部署,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握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契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二)基本原则

  夯实责任,增强动力。充分总结本市前期相关改革试点经验,形成推广举措;强化试点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参与试点的主动性。

  市场决定,政府引导。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政府加强组织协调、政策引导、服务保障,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的“细绳子”堵点问题,注重改革举措的可操作性,统筹协调更多技术要素市场资源、汇聚更多专业力量,予以支撑保障。

  (三)试点对象

  面向本市改革试点意愿强烈、转化机制完备、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作用突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鼓励中央在沪科研事业单位参与实施。

  二、主要任务

  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将围绕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运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合规保障3个方面,包括7项改革试点任务、1项保障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为国有资产。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在明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试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将单位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也可将留存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与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应与成果完成人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三)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支持市级试点单位按照市级事业单位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简政放权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中央在沪单位结合实际进行积极探索。

  试点单位应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落实职能部门、优化管理流程、完善考核方式,探索建立区别一般国有资产的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制度,开展台账登记、权利维护、成果放弃等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成果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资产确认、使用和处置等规范化的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价值评估路径,推动科技成果管理从“行政控制资产”向“市场配置资源”转变。

  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试点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由单位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四)建立专业高效的科技成果运营机制

  试点单位应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加强经费保障。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应建立专业高效、机制灵活、模式多样的科技成果运营服务体系,积极与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共同开展专利申请前成果披露、转化价值评估、转化路径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或委托其开展专利等科技成果的集中托管运营。

  (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激励制度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的岗位保障和职级晋升制度,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和专业服务人员的人才特点,分类建立岗位考核、职称晋升机制。有条件的高校可开展技术转移方向学历教育,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储备。

  (六)建立科研人员创业企业发展通道

  建立产权界定清晰、收益分配明确的合规发展机制,支持试点单位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方式,进一步打通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通道。允许试点单位对过往利用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创办企业进行合规整改。

  (七)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

  试点单位应夯实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责任,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范围、免责方式、负面清单等事项,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形成符合单位实际的尽职免责制度。

  (八)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与合规交易保障机制

  本市技术交易场所应主动服务试点单位创新改革事项,建立适用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等任务落实的科技成果权益登记服务制度,保障试点单位合规免责交易;建立合理可行的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机制,联动一批具有技术价值评估能力的专业机构,推动成果价值发现,支撑成果持有方转化决策和资金方投资决策。

  三、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

  试点单位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或专项领导小组,做好单位内部科研、财务、国资、人事、纪检、审计等部门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定管理制度

  试点单位应结合实际,对照任务事项开展试点,在试点后1年内建立配套管理制度,包括不同赋权方式的工作流程、决策机制,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尽职免责制度等;健全职务科技成果归属及转化收益分配、科研人员创业等机制。

  (三)强化支撑保障

  试点单位应依托单位技术转移机构(部门)或指定相关管理机构落实试点任务。依托机构(部门)应主动挖掘可转化成果,联合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做好成果转化服务,加强与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的协同,为转化成果形成衍生公司提供载体支撑。

  (四)及时总结报告

  试点单位应做好试点工作总结,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登记等方式,按要求报告年度试点执行情况,及时梳理典型举措和存在问题。

  四、试点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

  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制度下,市科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建立改革试点工作专题推进组,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至少每季度召开试点单位专题交流会,对试点单位碰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修正。对试点单位形成的经验举措,及时总结评估,做好经验推广。

  (二)加强资源配置

  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与服务,强化对试点单位及其成果转化活动的政策引导、资源配置。引导试点单位组建试点单位联盟,导入各类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平台资源,形成经验分享、相互学习、合作共赢的开放氛围。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为技术转移方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技术经理人培养提供专业课程、实训基地,根据试点单位实际需要,优先配备实习技术经理人。

  (三)审慎包容监管

  在坚守底线思维前提下,允许创新试错、市场自我纠偏。市科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建立尽职免责制度指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附件1、2),确保改革试点工作落实见效,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

  五、试点安排

  (一)试点期限

  试点启动后3年。

  (二)申报流程

  市科委经与市相关部门协商后,根据本试点实施方案发布试点通知。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市科委联合相关委办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发文明确试点单位名单。

附件1.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pdf

附件2.上海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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